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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試行)

          來源:實訓中心、技能鑒定站發布時間:2021-09-06瀏覽次數:59

          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規范質量督導工作管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印發的《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053號)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面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通知》(陜人社發〔20203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以下簡稱“質量督導”)是指省、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作為等級認定質量監督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評價機構作為本機構評價責任主體,應對本機構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進行內部監督,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質量督導應以提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為目標,堅持監督與指導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質量督導員分為外部質量督導員(以下簡稱“外督員”)和內部質量督導員(以下簡稱“內督員”)。

          外督員由鑒定中心在人社系統或社會公開選聘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代表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內督員由評價機構選聘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擔任,負責對評價機構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五條?鑒定中心要按照屬地化原則,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督導人員建設規劃,負責外督員的培訓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負責為評價機構提供質量督導技術支持服務;負責對評價機構內部質量督導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評價機構負責本機構內部質量督導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內督員的培訓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負責擇優推薦本機構內督員參與外部質量督導工作。

          第二章 質量督導員的培養使用

          第六條?質量督導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二)掌握國家及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理論和技術方法;

          (三)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督導工作;

          (六)服從聘用機構(單位)的質量督導工作安排,自覺接受聘用機構(單位)的監督。

          第七條?質量督導員實行聘任制。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為質量督導員。外督員由鑒定中心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外督)證卡;內部督導員由評價機構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內督)證卡。質量督導員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可續聘,不得超過三屆。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外督)證卡由鑒定中心按統一樣式和編碼規則印制、頒發。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內督)證卡由各評價機構按統一樣式和編碼規則印制、頒發。

          第八條?質量督導員實行委派制。外督員由鑒定中心采取隨機抽調的方式委派;內督員由各評價機構根據本機構評價體系相關制度要求委派。

          第九條?質量督導員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督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活動;

          (二)向評價機構就督導事項提出詢問;

          (三)查閱、調取、復印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進行個別訪問、調查問卷、測試和復核;

          (五)現場調查,包括明察和暗訪;

          (六)要求被督導機構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七)向委派機構提出對被督導機構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第十條?質量督導實行回避制度。質量督導員不能參加可能影響其客觀公正督導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場次考評工作。

          第十一條?質量督導員在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應佩戴質量督導證卡,認真履行質量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向委派機構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不得泄露與評價機構相關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質量督導員的督導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質量督導活動實施

          第十三條?質量督導分為現場督導、資料審核等形式。

          現場督導是指鑒定中心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委派外督員,對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檢查。資料審核是指外督員通過調閱資料對評價活動進行抽查。現場督導不少于每年評價批次的20%,資料審核不少于每年評價批次的30%

          第十四條?現場督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評價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及其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查閱評價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計劃。工作計劃包括: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勞動者人數、考核信息發布方式、報名方式、考核方式、試題來源、安全保密、考務管理、主要責任人及時間安排等;

          (三)檢查認定工作是否按工作計劃實施;

          (四)根據考生名冊抽查認定人員身份;

          (五)檢查評價場所設置和設備設施是否滿足評價需要,是否對評價全過程錄像留存;

          (六)對考場考評員(監考員)的配備情況(包括資格、數量等)和回避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考評員(監考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七)對評價過程的工作記錄表進行檢查。

          (八)根據對評價活動現場督導情況,填寫《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理論現場督導記錄表》(附件1)和《陜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技能現場督導記錄表》(附件2),在當次督導結束后三天內提交委派單位。

          資料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取評價機構工作人員有關情況匯報;

          (二)查閱評價機構相關評價批次有關文件;檔案、信息數據資料是否妥善保管,全程留痕,確保評價過程可追溯檢查;

          (三)檢查直接認定和結果認定的:實施方案、認定標準、評審記錄以及質量內控等環節的工作記錄。

          (四)對認定結果處理(包括理論知識試卷閱評質量、操作技能考核評定質量)進行檢查。

          (五)審核評價活動有關程序和環節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六)認定結果是否按要求公示;

          (七)認定結果是否兌現薪酬待遇;

          (八)對評價對象進行個別訪問、問卷調查,對評價結果進行測試或復核。

          (九)配合鑒定中心,對群眾舉報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的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十)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委派機構報告和反映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委派外督員執行日常督導任務時,至少2人一組,并應按照評價規模合理配備人員。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被督導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鑒定中心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直至取消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資格。

          (一)拒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與其督導內容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員反映情況的;

          (三)對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四)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干擾質量督導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質量督導員的;

          (六)其他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十七條?質量督導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其質量督導資格聘任單位解除聘任關系,取消其質量督導人員資格。

          (一)未經委派擅自參加或無故拒絕參加督導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導職責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四)濫用職權,影響被督導機構正常工作的;

          (五)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影響認定工作正常進行,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鑒定中心建立外督員考核制度,建立工作考核檔案。對聘期內的外督員實施年度考核。

          各評價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內督員考核制度,科學客觀地評價其工作情況。對考核不合格的內督員,視其情況取消其內督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省鑒定中心負責解釋。各市(區)鑒定中心、評價機構應根據本規程,結合本轄區、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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